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可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允许作为财务费
外资企业外债登记实务
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可向境外的机构或个人借款。经外汇管理局登记之外债,为合法的借款业务,产生的符合国内商业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外债到期后,允许将外债本金和利息汇出的基本原则
1、外债金额有限制: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 18条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实务中,如企业注册资本未全部到位的,外债额度按注册资本到位比例计算。
2、外债登记要及时:外资企业向境外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取得《外债登记证》和核准件后借款合同方能生效履行。
3、利息计算有标准:境外合法的借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借贷业务利率计算利息,并由借贷双方签署外汇资金借贷合同,且支付利息时应当预提所得税。
二、办理外债登记借款合同之必要条款
外资企业与境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借款金额;
2、借款利率;
3、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5、借款合同经外汇管理局批准方生效; ― “根据 1997年 1月 14日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 25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
同签订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
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
。
―“债务人应根据
1996年公布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外债还本付息手续。 ”
三、办理外债登记文件资料要求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2、批准证书复印件 ;
3、验资报告复印件 ;
4、借款合同正本 ;
5、董事会决议正本 ;
6、外汇登记证 ;
7、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草表);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
9、外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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