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常州市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
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办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经信委、
江苏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常州市认
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常州市认定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分中心。
其所属控股子公司技术中心如具备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
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
业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
与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
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
关文件(复印件)报市经信委和市建设局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常州市认定建筑业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
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包括认定前两年内偷漏税)
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在公布常州市认定建筑业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常州市认定
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自申请之年的次年
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认定;已获得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
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常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认定。
第十六条市建设局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
的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负责督促整
改。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对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
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
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
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对在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
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常州市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
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工
程结算收入、利润、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建筑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建筑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技术创新战
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2、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
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
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
情况及成效,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
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
术合作等。
5、企业以及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和运行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以及在推动建筑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活动方面所作的工
作及成效。
三、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会同建筑业主管部门推荐
意见(盖章)
附件二:
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地
法人代表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中心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传真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当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结算收入总额
万元
3
当年企业总产值
万元
4
当年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5
当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当年企业全部技术开发项目经费总支出
万元
其中: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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