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2006]3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
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
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
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
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6]4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
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
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
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
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
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