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若干问题辨析.pdf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若干问题辨析
浅析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
同。”确立方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不能归责于对方
,应当赔偿,但赔偿损失的本质应当是补偿性的,赔偿的范围应当是直接损失,而不应包
括间接损失。这是因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是其行使合法权利,而不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而不应产生违约赔偿责任,两者承担赔偿责任
的前提条件和范围不能等量齐观,故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关于违约赔偿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
利益。”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行使任意解除权
的一方赔偿对方的损失是有限的,那就是已经发生的损失。不然,当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必然会造成对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若在此支持另一方要求赔偿该损失,
则有违立法初衷。合同法设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目的是在双方互不信任的前提下,为了避免继续履行合同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更大的损
失,在此情形下,如要求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应对对方履行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则与解除合同的目的是相悖的,而且将违约行为与行使法定权利混为一谈。因此,依法
界定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造成对方损失的赔偿范围,对保护当事人行使委托合
同任意解除权这一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当一方当事人行使委托合同任意
解除权,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履行时,就委托人而言,其损失范围主要包括:至
解除合同时止,受托人应当完成的阶段性委托事务未完成或虽已完成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受托人未履行或未依约履行报告义务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
人不可能亲自处理的事务,而且又不能及时找到合适的受托人处理该事务而发生的损失等
,而不应包括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委托合同而给委托人所造成的损失;就受托人而言,其损
失范围主要包括已完成的阶段性委托事务应当获得的报酬及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而
不应包括合同未履行部分履行完毕后应当获得的报酬。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在委托合同不仅涉及一方当事人利益,对合同另一方同样存在利益的情形下,对委托合同
任意解除权的进行限制就有必要,问题只是在于如何设置合理的限制方式和限制条件。本
文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进行讨论。
一、损害赔偿的界定
以《德国民法典》代表的大陆法系中,将合同中存在的损害赔偿分为两类:实际损失与可
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实际损失是指受损害一方信赖合同能够适当履行,并能够得到履行
利益的情况下,因提前支出的用于基础性投入的费用或财产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又称为
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若按照约定履行后,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按照
合同约定本应当得到的经

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若干问题辨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赖大文档
  • 文件大小103 KB
  • 时间2022-01-2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