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页眉..... 页脚黄延廷:中国古代暴力犯罪探讨摘要: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关键词: 古代暴力犯罪刑罚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 暴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应予以严惩。所谓暴力犯罪, 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为手段, 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刑法中直接规定以暴力为犯罪的要件的犯罪,如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抗税罪、强迫交易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强迫卖血罪等等。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暴力为要件, 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如武装叛乱、暴乱罪、绑架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等。还包括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 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 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2] 实际上,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这即我写这篇论文的宗旨。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一)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页眉..... 页脚中国古代暴力犯罪起于何时?我们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容。下面先谈谈我国传统法律的起源形成。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竹书纪年》说: “帝舜三年,命咎陶阼刑。”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定法律。再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的刑都是法律,这几个“刑”都是夏、商、周的基本法律。古代的学者也都认为古代的法即刑,刑即法。《尔雅· 释古》: “刑,常也,法也。”《易· 井卦》: “井(刑),法也。”《尔雅·释古》: “井,法也。”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兹列举二三。第一,刑起于兵说。《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五刑三次,是无隐也。”钱钟书先生对此解释的颇为透彻,现将先生的一段精辟文字引录于下:“‘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罚不可偃于天下’, 考证谓语本《吕氏春秋·荡兵》篇。按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暴力则同。故《商君书·修权》篇曰: ‘刑者武也, ’又《画策》〉篇曰: ‘内行刀锯,外用甲兵’。《荀子·正论》篇以‘武王伐有商诛纣’为‘刑罚’之例。‘刑罚’之施于天下者,即‘诛伐’也;‘诛伐’之施与家、国者,即‘刑罚’也。……《晋语》六范文子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今吾司寇之刀锯曰蔽而斧钺不行,内犹有不刑,而况外乎?夫战,刑也;细无怨而大不过,而后可以武刑外之不服者。’《尉缭子·天官》篇曰:‘刑以伐之’。兵之于刑,二而一也。杜佑《通典》以兵制附刑后,盖本此意。杜牧《樊川文集》卷一 0《孙子注序》亦云:‘兵者,刑也。刑者,政事也。为夫子之徒,实仲由、冉有之事也。不知自何代何人,分为二途。曰:文、武。’”[3] 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 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疆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 民生体,而国都立矣。”[4] 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商鞅也认为:“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古者未有君臣..... 页眉..... 页脚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持此说者,古代、近代均大有人在。如韩非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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