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合同范
本)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贸易合同
总有许多共同性,这也就决定种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都应具备一些基本条款(也
可称为必要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有:
即介绍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名称、住址、法
定代表人等。
也就是指特定的合同货物,是当事人双方买卖的对象。主要
包括商品的名称、牌号、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等。这一部分条款是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在具体合同中往往要分为许多详细的内容,对于我国当
事人,在签订进口合同中尤其要注意详细说明货物的这一部分条款,从而避免在
收货这一问题上处于不利地位。
这是对外签订国际货物合同的又一核心问题,价格条款一般应
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的货币和标明交货地点的价格术语。
通常规定合同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多是定于×年×月×日)以及交
付的地点(如目的港、装运港等)和方式(以陆运、海运、或其他方式)。
主要说明支付工具、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规定检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机构、证书以及检验的
方法、标准等,有时还需规定复验权和复验的期限、机构等。
规定不可抗力及免责的范围及法律后果。
主要说明履行合同出现争议时有关索赔的提出,以
及争议应如何解决,一般多以仲裁方式解决,而当时就要明确仲裁地点、机构、
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效力等问题。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涉及中外双方当事人,因此
多以中、英两种文字签订,而且多规定近两种文字有同等效力。
第 3 页合同书 | CONTRACT
贸易合同
(二)有关条款的解释与说明
价格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确
定价格条件时多用国际贸易术语,这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时间和费用,
减少合同纠纷。因此,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当事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国际贸
易术语。
根据《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有 13 种贸易术
语,按卖方义务由小到大分为四组。e 组为发货,f 组为运费未付,c 组为运费已
付,d 组为货到。而在我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最常用的有两种:fob 与
cif,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术语。
(1) 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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