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项 课 题 研 究 法制博览 2021 年 7 月 中 • 31 •
城镇子女 基础之上,而随着经济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而逐
及相关配套措施应是农民的合法财产,农民的宅 渐趋于瓦解,以居住保障和初始取得仍作为其唯
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个人财 一旨要的制度设计也与当今社会不相适应。城镇
产,它应当是属于继承范围之内的[2]。另外,根据 化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并且定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 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应该 居,这种单向人口流动,降低了对宅基地本身居
认定在宅基地上存在房屋时,继承人可以合法继 住保障的刚性需求。通过允许城镇子女可依法继
承被继承人所有房屋以及其所占有宅基地部分使 承宅基地使用权,可使宅基地使用权在除发挥其
用权。 居住保障功能之外,为农民获得财产性收益提供
此外,将宅基地使用权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便利。
成员也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城镇化进一步发 ( 三 )有利于保护农户的私有财产
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为了便于购房以及 农户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他们在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宅基地财产权保障及立法研究》( HB19FX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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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于一部分农民而 据。通过专门机构对于宅基地具体情况的登记,可
言,一栋房屋可能就是他们一生奋斗的成果,如若 及时掌握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在发现宅基地闲置
因为继承主体的身份的限制而剥夺了他们的继承 等问题后也可及时解决。同时成立配套的城镇户
权,则会造成公权力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侵犯。不 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在城镇户籍子
动产可能是农民的最重要的财产,实现农村房屋 女在进行继承时可以实现继承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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