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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重大可疑行为。
第三章 恐惧融资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第十条 本方法所称的恐惧融资是指以下行为:
〔一〕恐惧组织、恐惧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以及恐惧主义、恐惧活动犯罪;
〔三〕为恐惧主义和实施恐惧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惧组织、恐惧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反洗钱专员提交恐惧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疑心客户为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以及恐惧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疑心客户为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从事恐惧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惧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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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疑心客户为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疑心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以及从事恐惧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疑心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从事恐惧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疑心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惧融资、恐惧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惧主义目的,或者疑心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从事恐惧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疑心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惧主义、恐惧活动犯罪、恐惧组织、恐惧分子、从事恐惧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初步检索大额、可疑交易数据,通过系统导入数据,拟定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合规部报送,并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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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管理部、财务部负责监控公司交易资金及自有资金的可疑交易事项,向合规部报送本部门客户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三〕合规部负责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审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报告格式填写,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
各部门应当对信息进展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惧主义活动及其他**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和报送流程。
各部门反洗钱专员负责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完成大额交易数据的导入,根据要求直接填报大额交易数据必要要素并报送合规部。合规部将公司大额交易报告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五条 反洗钱专员在客户发生大额交易的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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