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以下是由网PQ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大学生就业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大学毕业生黄云雨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黄大学生就业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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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3月,大学毕业生黄云雨某公司、学校三方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黄云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审核列入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黄云进入公司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每相差一年支付1万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双方权利义务依报到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
2008年7月15日,某公司和黄云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违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不久,黄云认为自己不适宜在该公司工作,于8月底提前三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扣留了他的,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要求黄云支付3万元违约金。黄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出的理由是:根据《劳动》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在试用期间提前三日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某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道理,双方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为准,要求确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返还被扣留的档案、户口材料。公司方则认为,劳动合同产生的基础是三方就业协议,黄云应当首先承担就业协议的相关责任。公司认为,黄云的辞职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黄云按照就业协议支付违约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黄云与公司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关服务的约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同时,劳动者依法享受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黄云在与某公司签订服务期条款后,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黄云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仲裁委裁定黄云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某公司违约金3万元,公司在收到违约金10日之内为黄云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黄云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条款如果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在试用期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黄云有权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黄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某公司有协助黄云办理转移档案、户口材料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黄云的人事档案、户口材料转移至黄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黄云支付公司招收录用所实际支付的费用。
[评析]
这一就业纠纷案例反映了马其顿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中所遇到的困惑和矛盾。
事实上,大学生是一种典型的预约合同,依照该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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