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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资料--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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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
总工发〔2016〕2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展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进展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方法进展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展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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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展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展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展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与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展监视。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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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完毕后,在监票人的监视下,当场清点选票,进展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X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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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展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与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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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某某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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