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法学 121 班张韵指导老师曾玉珊摘要: 服装,即衣服,是指用各种软性材料制作的,用于日常穿着且对人体起保护、防静电和装饰作用的制品。它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是物质文明的结晶,也是精神文明的昭示。服装的完成要经历三个阶段: 平面设计阶段产生了服装效果图等平面设计图; 立体设计阶段产生了样衣模型; 工业生产阶段产生了大批量成衣。我国作为一个服装产业大国, 对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却起步较晚, 加之各界就服装是否能接受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始终争论不迭,导致实务中时常出现难以断案的局面。本综述将从服装的性质和生成过程出发,对服装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此处不涉及服装的商标之争)的适格性进行评说,并就目前而言理智且合适的保护方式进行介绍,结合我国对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就存在的问题及可行的方案进行整理,在纷杂中寻求一份单纯的坚持。关键词: 服装著作权;服装设计图;服装外观设计专利;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一. 服装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一)服装能受到著作权保护吗? ? 【1 】服装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关键在于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者们据此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一般应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构成要件。独创性的本质要求在于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完成,因而具有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即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而被认可为一部新的作品;可复制性指的是知识产权依靠于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即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从而能够被感知,能够通过某种客观实在的具体形式进行复制。《条例》第 4条总共列举了 11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仅从字面上看,服装作品并未纳入其中。显而易见的是,并非所有的服装都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你我平日所着的那些大同小异的服装,必定不具备独创性的要件。那是否存在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服装呢?答案是肯定的。以艺术程度划分,服装可大致分为大众服装和时装艺术类服装。其中的时装艺术类服装——可以狭隘地以走秀时装为代表稍作理解,款式新颖而富有时代感,对设计师的原创能力和美感要求颇高。这样凝结了设计师的智力劳动成果且体现了独创性的服装, 便可称之为服装作品,值得我们去研究针对它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服装作品是艺术和技术结合的产物,只有既符合美学理论、在人体着装的造型上给人以美的感受,同时又符合服装工程设计规范的服装,才能够成为服装作品。在此基础上,服装作品还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一言以蔽之,只有时装艺术类服装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方便叙述,在以下讨论中此处的“时装艺术类服装”仍称其为“服装”)。 ? 前言已述,服装作品并未被明文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但这并不代表, 法律完全不保护服装的著作权益。学术界对此点的看法众说纷纭。比较主流的一种说法是,服装应归属于实用艺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顾名思义,即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2 】 101-102 而服装是人类生活中的好伴侣,它“知寒问暖”地照顾着人们的生活起居,“默默无闻”地表述着人们的情趣、审美倾向和文化传统,是最具人性化的产品。“人靠衣装”,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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