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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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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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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承诺这两个步骤,才能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从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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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
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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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
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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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形式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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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拘束力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2)承诺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否则承诺对要约人不产生效力。
(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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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在要约之前或同时)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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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约撤销的限制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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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    )      ,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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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约失效
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要约失效的几种情形:
第一,拒绝。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撤销。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届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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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 诺
一、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一)概念: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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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件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1)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
(2)其外的第三人不是受要约人
(3)承诺也可以由受要约人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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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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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不能成为有效承诺。
逾期的承诺在民法上被视为一 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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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
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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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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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必须明确表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我们愿意与贵公司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
原则上我们赞同你们提出的条件
我们愿意考虑你提出的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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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第22,承诺原则上应采取通知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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