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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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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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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docx
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就医和生育津贴发放管理,根据《××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5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
,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就医确认申请表》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在门诊就医的,参保职工应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就医确认申请表》或本人社会保障卡,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处理。
,将参保职工住院(门诊)登记资料上传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对上传的参保职工住院(门诊)资料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职工,办理报销时,应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分别提交材料,并按以下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一)情形: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6
4.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二)产前检查提交材料:
1.《××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本人社会保障卡,下同);
(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
。
(三)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材料:
1.《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
;
;
(门诊)收费收据和住院(门诊)汇总收费清单原件(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
(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
,属急诊、抢救的,还需提供急诊、抢救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7
。
(四)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还应分别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即《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退休证明(退休证或身份证等其他年龄证明材料)。
(五)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参保职工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携带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次月起的1年内,可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除提供第十一条规定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参保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转至市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下简称转院就医)。
(一)转院就医条件。
9
、危重或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经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
。
(二)转院就医程序。
,须由原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提出申请,填写《××市生育保险市内转院(诊)申请表》,经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盖章后,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经专科主任或医务科批准后可先行转院。转院后,由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持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审核盖章的《××市生育保险市内转院(诊)申请表》和病情危急证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
(三)转院就医医疗费用结算。
经批准转院就医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参保职工,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后,其未就业配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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