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z.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
第一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
. z.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展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围之前,制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局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制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制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
. z.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
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