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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平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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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养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建立消毒制度,并选用适当消毒剂对动物的生活场所、设备等进展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入养殖场所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用动物的疫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定期接种疫苗。
第二十三条 合理划分养殖区,对群饲药用动物要有适当密度。发现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传染病患动物应处死,火化或深埋。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养殖方案和育种需要,确定动物群的组成与构造,适时周转。
第二十五条 制止将中毒、感染疫病的药用动物加工成中药材。
第五章 采收与初加工
第二十六条 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那么,应有方案地进展野生抚育、轮采与封育,以利生物的繁衍与资源的更新。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历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采收期、采收年限)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存放在无虫鼠害和禽畜的枯燥场所。
第二十九条 采收及初加工过程中应尽可能排除非药用局部及异物,特别是杂草及有毒物质,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局部。
第三十条 药用局部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需枯燥的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和技术迅速枯燥,并控制温度和湿度,使中药材不受污染,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第三十一条 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加工场地应清洁、通风,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展加工。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第六章 包装、运输与贮藏
第三十四条 包装前应检查并去除劣质品及异物。包装应按标准操作规程操作,并有批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产地、批号、重量、包装工号、包装日期等。
第三十五条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应是清洁、枯燥、无污染、无破损,并符合药材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每件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产地、批号、包装日期、生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易破碎的药材应使用巩固的箱盒包装;毒性、麻醉性、贵细药材应使用特殊包装,并应贴上相应的标记。
第三十八条 药材批量运输时,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易串味物质混装。运载容器应具有较好的通气性,以保持枯燥,并应有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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