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监督权和详细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确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
(二)合伙人的义务:
;
;
。
第七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加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像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营业的接着
(一)在退伙的状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接着以原企业名称接着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汲取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状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接着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接着经营。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
;
;
;
;
、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缘由。
(二)合伙的清算:
,并通知债权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某合伙人或托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当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按下列依次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方法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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