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昆 明 市 规 划 局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事 指 南
二〇〇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01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规划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新征地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征收。)
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取得人防、节水、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
(三)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六)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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