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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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管理,厉行
第四章 定点加油管理
第一节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区党政机关按照世纪公司的要求填报加油卡登记表格后,由世纪公司负责在指定地点办理加油主卡和附卡,并负责交给区党政机关。
第十五条 区党政机关在定点加油站所属的各发卡网点给加油主卡充值,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十六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按照经世纪公司核定的区党政机关加油卡登记表,为区党政机关免费提供车辆加油主卡一张,并按加油主卡所管理的车辆数量,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
第十七条 区党政机关发生加油卡新增、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当向世纪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由世纪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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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区党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加油卡(包括主卡、附卡),并按规定使用。
区党政机关丢失、损坏加油卡的,应当及时告知世纪公司或者直接到定点加油站办卡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挂失48小时后生效,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相关区党政机关及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油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支付,加油卡当年结余,可以转做下年度使用。
第二节 定点加油站
第二十条 定点加油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与区采购办签订的公务用车加油合同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和世纪公司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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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区党政机关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加油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负责提供区党政机关加油车辆原始数据,并按要求报送世纪公司;
(八)每月按规定向区党政机关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 定点加油站为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应当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加油:
(一)加油卡没有资金的;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的,定点加油站应当拒绝。
第五章 区党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 区党政机关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有关规定。若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非政府采购招标定点单位投保、维修、加油的,区财政将不予拨付相应经费,已拨付的资金将在下一年度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制度,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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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机动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单位车管人员和财务人员须要求填制《维修保养申请表》并签章。
(五)加强对本部门司机的管理,不得谎报维修项目,不得通过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现或接受定点修理厂、加油站提供的任何与正常维修无关的物品;
(六)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七)建立健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行驶。
(八)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加油卡清退资金后,应当及时入帐;
(十)配合人保昌平支公司、定点维修厂、定点加油站和世纪公司工作;
(十一)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十二)及时向世纪公司提供公务用车车辆变化的情况和数据。
第六章 北京世纪公司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世纪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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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及时准确为各党政机关办理车辆保险、加油等相关手续,保证各单位车辆正常行使;
(三)定期对统一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定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区采购办。
(四)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数据库,按期及时向区采购办提供区党政机关定编公务用车情况信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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