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县人民医院
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 为有效准确、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创建平安医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活动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处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及时便民、依法妥善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成立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
成员:**
第五条 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六条 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患办、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七条 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八条 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向院长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九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院长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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