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北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XX县区、县、XX县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 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积极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工作,在审核、发放《婚育证明》时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实行凭《婚育证明》核发《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卡》(以下简称《计生服务卡》)的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且有暂(寄)住30天以上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审验手续并领取《计生服务卡》。 计生部门对持有《计生服务卡》的流动育龄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要及时督促并 -1
北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4)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