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分于股权收购信托安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信托财产的运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依据信托安排股权安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根据上述信托安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安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依据该信托安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安排和该信托安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允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安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担当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殊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托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反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复原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全部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当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托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供应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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