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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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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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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16〕11号
广州市人民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效劳机构等提出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立单位承当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向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立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
〔三〕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批前公示完毕后,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开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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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事项提供审批咨询效劳。
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及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承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构造平安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标准说明。
〔五〕专有局部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展协商的书面材料。
〔七〕其他法定资料。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资料,应当由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进展现场见证或者公证,并出具见证意见或者公证证明。
申请人承受审批咨询效劳所需提交的资料由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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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和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同时进展,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专有局部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等。
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办理增设电梯咨询效劳过程中组织开展批前公示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组织开展批前公示或者听证的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或者提供审批咨询效劳的时限。
第十四条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业主应当自行协商。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效劳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
第十五条批前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展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标准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取得受影响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申请人已经与相关受影响业主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十六条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资料后,对涉及住房城乡建立、公安消防、质量监视等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应意见。各部门办理时限纳入政务监察系统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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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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