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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5、、因乙方行为导致平安事故发生的,甲方享有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具体情形如下:
乙方负全部责任的,承当事故损失的50%;
乙方负主要责任的,承当事故损失的40%;
乙方负同等责任的,承当事故损失的30%;
乙方负次要责任的,承当事故损失的20%。
八、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经书面形式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泄漏商业机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或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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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外部同行业、业务关联单位、开展个人业务、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兼职的;
〔6〕未持有准生证生育或超生等严重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
〔7〕自行、结伙或勾结公司外部人员打架斗殴或寻衅闹事或打骂本公司员工并负主要责任的;
〔8〕乙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乙方一年以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超过20次,事假超过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病假超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3〕甲方对乙方的年度工作进展考核评价,经考核不合格的;
〔14〕甲方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因本款〔10〕、〔11〕、〔12〕、〔13〕项,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因本款〔14〕项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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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以下情况下,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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