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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标准〔标准〕管理方法
国家部委规章。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标准〔标准〕的管理,确保标准〔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展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回函缺乏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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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标准〔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标准〔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报批。
第十八条 标准〔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 标准〔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十九条 语言文字标准〔GF〕,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上报的审批材料主要有:标准报批请示、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标准报批材料清单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 语言文字标准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发布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社会影响较大的标准可召开新闻发布会。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标准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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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领导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该语言文字标准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 语言文字标准经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4〕。属于国家标准的,那么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展发布。
第二十三条 语言文字标准〔标准〕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研制组协助进展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语言文字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标准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 标准〔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五条 语言文字标准〔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开展和经济建立的需要适时进展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标准〔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一样。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果,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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