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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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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科技兴检”主战略,努力
实现院“十一五”事业发展目标,不断推进院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队
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提高新进人员
的综合素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进人员指院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和引进的有一定工作
经历的人才。新进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 3-6 个月。
第三条院为新进人员创造尽快熟悉岗位业务、根据个人特长安
排工作岗位和轮岗锻炼的机会,并对新进人员实行工作业绩跟踪评
价,期限一般为 2-3 年。
第四条干部人事处负责对新进人员跟踪评价的管理,相关职能
部门和新进人员所在部门协助实施新进人员的培训、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新进人员的培养和考核
第五条每年由干部人事处组织对新进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
内容主要是院史教育、院纪院规教育、安全教育和行风教育等。
第六条安排在职能部门工作的新进人员,原则上必须先到业务
部门熟悉 3 个月。安排在业务部门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原则上应派往
相关制造企业实习 3 个月。
第七条新进应届毕业生所在部门,必须为该新进人员指定 1 名
带教指导老师,并报干部人事处批准。带教指导老师一般应为部门负
责人或中级、检验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带教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带教指导老师的职责是,对新进应届毕业生进行工作辅
导与实习安排,了解其在工作上的需求,评价其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每季度向干部人事处填报“新进应届毕业生带教情况反馈表”(附件
1)。
第九条干部人事处按照国家总局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
考核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新进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专业知识
培训及检验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安排在业务部门工作的新进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
得所从事检验工作的检验员证,否则作待岗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第十一条鼓励新进人员按照院科研立项指南,在检验检测工作
中积累经验,寻找具体的研究项目,积极申报科研课题。
第十二条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应对其进行考核,由该新进人员
对自己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小结,填写“新进人员试用期考
核表”(附件 2);所在部门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做出客观、
公正的评价;最后由干部人事处对该新进人员在试用期的考核做出结
论。
第十三条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对
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新进人员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的新进人员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对试用期考核合格、继续聘用的新进人员,由干部人
事处结合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跟踪评价,
并建立跟踪评价档案。
第三章新进人员的奖金分配
第十五条新进应届毕业生(包括参加过工作的应届硕士生、博
士生)的奖金分配,采取逐年增加、逐步到位的方式。
(一)本科学历人员
试用期内发放院平均奖的 10%。试用期满后发放本岗位奖金的
50%;第二年发放 70%;第三年起发放 90%。取得中级职称后全额发放。
(二)硕士学历人员
试用期内发放院平均奖的 15%。试用期满后发放本岗位奖金的
70%;第二年发放 80%;第三年起发放 90%。取得中级职称后全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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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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