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美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区财政局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五条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多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九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专职监事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起草监事会决议、月度报告和年度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
(三)负责监事会的各项会务和文秘工作;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监事的职责:
(一)向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作述职报告;
(四)完成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授权或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要对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了解企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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