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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doc


文档分类:研究生考试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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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doc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2017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一. 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6月, 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 便立即找到杂志社, 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 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问题】 1 、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 、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 、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 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 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 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二.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600 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 月份, 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 欲花 500 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 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 拿走彩电。【问题】 1 、此买卖是否有效?2 、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参考答案】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 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 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 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张某和李某。(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 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 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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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insheng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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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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