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赵健
关键词: 完善/监事会制度/独立监事
内容提要: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是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能严重弱化,根本原因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和监事会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改革和完善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主要思路为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我国公司法在颁布之初即为上市公司设计了一套完备的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将监事会定位为代表股东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经营行为的一个公司内部权力组织,而且赋予监事会很高的地位。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功能,与立法设计所期望的作用相去甚远,致使一些上市公司造假、违规,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治理失效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证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失效原因分析
我国监事会制度是在参照德国监事会模式和日本监事会模式基础上制定的二元制公司结构模式,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监事会应行使的职权,监事会之所以“失职”,其根本原因是监事会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监事权。
,监事会形同虚设。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核心,是公司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对经营者行使权力的监督。权力分立,权力制衡,选择适当的控制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机制,是公司能否有效、高速、规范运行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高度集中,“一股独大”,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非流通股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70%。由于国家所有者的“缺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实际上为政府任命或选派的少数大股东操纵,即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自然成了有名无实的“花瓶”。表现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主要成员与董事、经理层一样,往往由控股股东如董事长等高级管理者任命,一些上市公司的监事干脆由中层干部担任,甚至连他们的职位、报酬也由大股东控制,即使是经民主选举的企业职工监事,也处于权力结构的底层,在薪酬、业务、职位上处于从属地位。权力的分立和制衡被破坏,监事会不可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也不可能对决定其命运的大股东实施有效监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职责便成了奢望,这是公司治理机制失效的根本原因所在。
,监事职权界定“缺位”。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议。但在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报酬、职位等基本上都掌握在董事会和管理层手中的情况下,监事会绝不可能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设计的监事会职权也仅仅只是形式上的监督权。监事会职权过小,特别是一些重大监督权“缺位”,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权,提名任免董事权,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决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权等。即便是监事会法定的财务检查权、知情权也要得到公司董事长授权,并且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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