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监督的建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为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进行监督,建议如下:
1、要求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接受工会的监督。
2、要求用人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的申报资料和申报回执向工会备案。
3、 对冶金、化工、采矿、碎石、制鞋、纺织、建材、建筑、爆破等生产条件差、职业危害大、职业病发生率高又比较集中的用人单位进行强制性购买工伤保险并签订集体合同,购买保险情况须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告知,并向工会备案。
4、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特别是农民工、临时工的职业健康防护。
5、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劳动部门每年要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或不定期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告知、危害告知、卫生“三同时”管理、健康监护、教育培训、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并且不重视的单位给予处罚或曝光处理。
6、对于人员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如建筑、采矿、制鞋等单位,应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用工申报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定期(每季度)将本单位的用工情况向工会申报备案。
7、要求建设、国土、工商、质检等发放资质许可的部门应将用人单位注册资质名单每月通报给工会组织。
8、要发挥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各省市县应当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建立农民工用工信息备案跟踪制度,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和职业病防护、诊断、鉴定、治疗、工伤等职业卫生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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