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内容
依据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
≥ 10m。
规
9、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又需要紧靠装置设置的某些原料或成
《石油化工企业
品等装置储罐,当其总容积:液化烃罐大于
100m3 且小于 300m3、可燃液体罐大于
1000m3
防火设计规范》
且小于 3000m3、可燃气体罐大于
1000m3 且小于
5000m3(见附件五)的规定。
10、厂内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
11、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与隔油池≥
15m;
污油罐与隔油池、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m;
焚烧炉与隔油池≥ 20m,焚烧炉与污油罐≥ 15m;
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与隔油池、污油罐、焚烧炉≥
15m;
污油泵房与焚烧炉、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
15m。
12、消火栓的布置:距路面边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
13、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
乙 a 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若必须布置在同
《石油化工企业
防火设计规范》
一建筑物内时, 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
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他可能
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
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4、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
一、控制室、 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 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
可将控制室、
防火设计规范》
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应
至少比室外地坪高 ;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15、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石油化工企业
但面积小于 60m2 的乙 b 、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
1 个。
防火设计规范》
1、液化烃罐组与邻近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与相临工厂(围墙)≥
120m;厂外公路(路
储
边)≥ 25m;变配电站(围墙)≥
25m。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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