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代理合同
农行代理合同
农行代理合同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中国农业银行淮南分行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委托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甲方保险业务的核保政策、承保流程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2、及时审核投保单、及时出具保险单、保费通知单和其他相应的收款凭证;
3、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规定解付其代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5、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6、对已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及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内容保密;
7、甲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业务实际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对乙方人员的培训计划,积极、认真地对乙方开展包括保险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获得甲方《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2、有权从事本合同约定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
3、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和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业务政策和各项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规定;
农行代理合同
农行代理合同
农行代理合同
4、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险单证的管理规定,登记领取并按编号顺序使用有关保险单证;指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将任何单证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单证领用之日起,45日内必须将单证进行回销,如发现遗失,应当立即向甲方报告并说明原因,登报办理遗失声明,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代理甲方业务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等业务资料,且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及时将甲方提供的单证和业务资料交回甲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6、乙方在为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做宣传和广告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7、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开始日期、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关于解除合同及返还保险费等条款并告知验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法身份的查询方式;
8、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乙方应指导和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申请,确保投保人本人签字盖章,不得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引诱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风险因素;
9、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在代理销售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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