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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前言
我国在1976年地震后,建设部作出建筑工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 “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使用功能属于乙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采用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允许按丙类设防。
[修订说明]
针对我国地震区划图所规定的烈度有很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在建设部领导下,89规在世界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性能设计目标。这样,所有的建筑,只要严格按规设计和施工,可以在遇到高于区划图一度的地震下不倒塌——实现生命安全的目标。因此,将使用上需要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的建筑控制在很小的围。其中,乙类建筑需采用提高一度的抗震措施——增加关键部位的投资即可达到提高安全性的目标;甲类建筑在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门研究。
本条的修订有三处:
其一,从抗震概念设计的角度,文字表达上更突出各个设防类别在抗震措施上的区别。
其二,乙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取值,改为“不低于”设防烈度。
其三,作为乙类建筑的例外,当小型的乙类工业建筑,如变电站、空压站、水泵房等采用的结构体系合理且材料抗震性能较好时,其抗震措施才允许按丙类采用。
医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甲类。
2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术室或急诊科的乡镇卫生院的医疗用房,县级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挥、通信、运输系统的重要建筑,县级及以上的独立采供血机构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3 工矿企业的医疗建筑,可比照城市的医疗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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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条修订有三处:
其一,将2004年版条文说明中提到的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医院,在正文中对文字予以修改,以避免三级特等医院与三级甲等医院相混。
其二,我国的一、二、三级医院主要反映设置规划确定的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的多少。当前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才建立三级医院,并且需联合二级医院才能完成所需的服务任务。因此,本次局部修订明确为二级、三级医院均提高为乙类。仍需考虑与急救处理无关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不同,区别对待。
其三,2004年版根据伽师、巴楚地震的经验,针对边远地区实际医疗机构分布的情况,增加了8、9度区的乡镇主要医疗建筑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要求。本次修订更突出医疗卫生系统防灾的功能,考虑到二级医院的急救处理围不能或难以覆盖的乡镇,需要建立具有外科手术室和急诊科的卫生院,并提高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以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围具有地震等突发灾害时医疗卫生急救处理和防疫设施的完整保障系统。
大中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县及县级市抗震防灾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工矿企业的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可比照城市抗震防灾指挥系统建筑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修订说明]
本条将8、9度的县级防灾指挥中心,扩大到6、7度,即所有烈度。
作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修订说明]
本条是新增的,按照200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等相关规划标准的要求,作为地震等突发灾害的应急避难场所,需要有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
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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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等,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燃气建筑中,2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压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修订说明]
~,将8、9度地区的县及县级市给排水和燃气建筑中的乙类建筑扩大到7度地区。
铁路建筑中,Ⅰ、Ⅱ级干线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97度及以上地区的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接近于特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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