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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管理规定
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十一〕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行政部进展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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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附件3件:
1、固体废弃物分类一览表
2、废弃物处理记录
3、危险弃物处理申请表
4、废弃物处理承包商清单
编制/日期: 审批/日期:
废弃物处理记录
编号:**/**-12-01
日期
废弃物〔液〕名称
数〔重〕量
如何处理
处理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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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弃物处理申请表
编号:**/**-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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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名称
数量
处置单位
处置时间
申请原因:
申请人/日期:
处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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