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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类犯罪认定难点简析
通常是负责联络嫖
式在形式上通常是正当合法的,公安机关往往不 客上门)、嫖客等几类。在组织进行卖淫活动的过
易在第一时间察觉其违法犯罪的本质目的,相对 程中,多会做如下分工:网销将联系到的嫖客的体
来说也就较难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与打击。另一 貌和衣着特征发布在群里,由组织卖淫团伙的成
方面,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消息,传播速度快,影响 员对照这些特征到指定的地点接嫖客并将嫖客指
作者简介:邢前(1995— ),男,汉族,山东济南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8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
向:刑法学(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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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到事先准备好的房间即具体的卖淫场所,再由 用的,是从犯”,根据文义,从犯应存在两种大的
场所内的其他团伙成员负责接待嫖客( 安排嫖客 类型:一是起次要作用的,二是起辅助作用的,应
与性工作者见面以及讲价收费等)。 当注意的是,“ 起辅助作用”的这一类从犯,对应
( 四 )真正的组织者通常深藏幕后 的正是大陆法系刑法中“ 帮助犯”的概念。协助
在组织卖淫案件和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 组织卖淫罪这一罪名仅仅是将组织卖淫中的“ 协
真正招募人员、发号施令和分配非法收入的组织 助行为”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评价,而“ 协助行为”
者同卖淫活动的协助组织者大都见面次数相当稀 仅仅属于“ 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或者说帮助犯的
少,甚至自始至终都没有见过面,基层犯罪人员对 情况,显然并未完全涵盖刑法所规定的从犯的全
组织者的信息一般也都知之甚少,与组织者基本 部类型,因此,成立组织卖淫罪共犯的情况是会客
只存在最基本的工作安排方面的交流,很多时候 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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