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故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正确
做法的有关资料,主动向可能受到重大事故影响的公众散发:一旦
发生重大事故,尽快发出警报:当重大事故可能产生跨国界的影响
时,须向有关国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并给予合作和协调。
政府主管部门须制定综合性的工厂选址和土地使用政策,确保
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和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其他危险源和
公共设施安全距离。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
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
公约明确了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确保工作安全,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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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须通过适当的合作机制,同工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尤其是,工
人及其代表须充分和适当地获知重大危害源有关的各种危害及其可
能发生的后果:知情主管部门发布的所有规定、文件和建议;参与
安全报告、应急计划和程序、事故报告的准备和协商:就预防重大
事故、控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态发展的做法和程序,以及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遵循的应急程序,定期地得到指导和培训;
在其工作范围内和不会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工人根据已接受
的培训和其经验而有正当理山认为重大事故迫在眉睫时,应采取纠
正行动,并在必要时中断活动,并酌情在采取此种行动之前或之后,
立即通知其直接上级或发出警报。
此外,欧共体在1982年6月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
法令》(EECDirective82 / 501,简称《塞韦索法令》),并在此基础
上,于1996年颁布了《塞韦索法令》II o《塞韦索法令》II给出了
所列危险物质的高、低两个极限值,并对满足高限要求的重大危险
源采取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在提交的安全报告中,应明确描述所采
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价方法;制定厂区内、外的应急预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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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计划以及向公众通报有关信息。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了更好
地实施和改进立法,欧盟要求成员国向欧盟重大事故灾害局报告所
发生的重大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以不断改善立法和监管,比
如,2003年欧盟又对《塞韦索法令》II进行了修订,扩大了其实施
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安全距离、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在十年前就与中国政府开始了该领域的合作。双
方就此召开了研讨会:组织到英国和荷兰的考察:在北京等城市开
展重大危险源的调查和监控试点,并就国家立法和监管制度的建立
开展咨询。虽然中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74号公约,但在其
相关立法和标准中,充分地借鉴了国际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
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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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让松花江事件悲剧重演,最近国家环保局开展了针对全国
127个分布在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附近的,总投资约4500亿元的重点化工石化类项目进行环境风险排
查。这127个重点排查的项目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布设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87个,占68. 5%;布设于城市附近或人口稠密区
的60个,占总数的42. 7%;布设于生活(产)水源取水口、自然保护
区、重要渔业水域和珍稀水生物栖息地的37个,占29. 1%0在环保
总局直接抽查的78家化工石化企业中,有30家规划布局不合理;
甚至一些高污染、高危险的建设项目布设在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江
河湖海沿岸的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后果
将非常严重。
除了从环保角度加大隐患的治理力度和加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和响应方案的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工业
事故的预防和监控工作。首先,应供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加强预防
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立法和标准的制订,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其次,应尽快培养和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从事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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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监管;最后,应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工作配合和联合行动,
特别是在立法、制订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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