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分行
代发补助协议书
邮政储蓄分行
委托分行
代发补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提高甲方财务工作效率,确保甲方及时、安全地领取补助金,经甲、编号:
分行
代发补助协议书
邮政储蓄分行
委托分行
代发补助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提高甲方财务工作效率,确保甲方及时、安全地领取补助金,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放补助金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在征得优抚对象同意后,代理本单位在乙方开立职工个人结算账户(√卡折合一户×单折户),由甲方提供开户信息清单并在清单上盖章后交乙方处理。
第二条 乙方在开户时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的相关规定。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开户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日后办理业务过程中,遇需要确认人员身份的,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活期存折和绿卡由乙方设置初始密码,甲方收到存折和绿卡后必须通知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尽快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修改存折和绿卡的初始密码。否则存折和绿卡中资金安全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在每月代发补助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补助款足额转入在乙方开立的对公账户(遇节假日提前),代发前三天要将补助
清单转交乙方,并将代发补助款转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内,乙方在确认上述款项准确入账后方可为甲方办理代发业务。
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甲方提供的人员补助清单应具备以下要素:
职工序号;姓名;账号;金额;总额合计;单位财务公章、编制人名章。
(以上要素中前三项不应更改,如有新增应按人员序号顺序增加,如有减少在当月注明,次月删除。)
第五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补助清单和补助款后在甲方补助发放日前完成代发工作,不能无故拖延代发时间。
第六条 甲方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乙方无审查代发款项是否完税的义务。
第七条 为保证代发补助的准确性,甲、乙双方应于每月代发补助结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发补助的对账,对账内容包括代发户数、代发金额等。
第八条 甲方参加代发补助的人员,因存折或绿卡丢失、被盗、密码遗忘等原因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因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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