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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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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字民商法:乌托邦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 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 的5000字民商法论文。
?在2的认识是正确的,因而也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 的。但是,我们能因此就宣布刘教授关于刘某抽烟、喝茶、搬车等动作的认识是真理 吗?我们能因此就宣称法院就该案做出的判决是真理吗 ?
?笔者并不想否认这些认识具有正确性,我只是觉得把这一类正确认识都称为真理, 既不恰当,也无必要,因为这些认识并没有反映事物的规律,算不上 真正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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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刘教授在其文章中也同意我这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把这些都称为真理,尽管 其表述给人一种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觉。他说,恩格斯首先肯定人们对于简单事物 的正确认识,如 巴黎在法国 是属于真理范畴,只不过认为对于这种反映简单事物的 真理性认识,用真理或 永恒真理 这样的大字眼来表述是 不聪明的,是对人们在通 常意义上称之为真理的正确认识的一种 庸俗化。因为在通常意义上人们称之为真理
的认识,不仅应当是正确认识,而且应当是对人们具有某种神圣意义的、有普遍性的 重大指导意义的认识,而且这些被称之为真理的认识多半属于 何文所讲的理论性
的、规律性的认识。〔7〕
?然而,刘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似有些自相矛盾。他说: 一个正确的认识可以不
叫它是 真理,但是它本身却是 真理,起码是属于真理范畴。同理,在司法证明中 所追求的当然并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发生的规律,而是发生案件的客观真 实,我们可以而且应当不将它称之为通常意义上的 真理,而应称之为通常意义上的
真实。但是只要它属于真实,即属于正确认识,它就属于真理,或者说,属于真理范 畴。 〔8〕不叫真理,却是真理;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真理,但是就属于真理。刘教授这 种说法很有哲学的思辨色彩,但是似乎终未讲明它究竟是不是真理。诚然,如果刘教 授的意思是说,尽管人们通常都只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律性的正确认识称为 真
理,但是他就愿意把所有的正确认识都叫做 真理,那么我也就无话可说了,因为这
种纯属个人使用语词之习惯的问题,争论起来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王敏远教授在其文章中也表述了与我相近的观点: 我们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只是
某种事实是否发生以及该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认识,而这种特定的认识所对应的只是特 定的(历史)事实,与真理这种普遍的认识对应于众多的事实完全不同。对真理我们固然 可以实践予以检验,并且可以反复检验,但对特定的 (历史)事实的认识,我们是无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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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予以检验的。因此,人们关于案件事实的认识,与可以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完全 是两回事,对这种认识,绝不是 对简单的事物 应不应该用真理这样的 大字眼 的问 题,也不是用了真理这样的 大字眼 是否聪明的问题,而是绝对不能用真理这样的 大
字眼 。 〔9〕王教授这段话并不是针对刘教授讲的,但是却正面回应了刘教授的观
点。
?在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刘教授在其文章中对我在真理的定义中使用 意识 一
词提出质疑。他说: 何文 认为:真理 是客观事实〔10〕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
确反映,我认为这一理解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确切来说应当用 认识 或 思维 来取
代其中的 意识 二字。〔11〕读者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并非是我生造的,其实是我引 用了词典中对真理一词的解释。而我以为,上述词典在真理的定义中使用 意识 一词
是比较准确的,因为意识是与物质相对而言的,是与客观事物相对而言的。诚然,认 识是人的意识活动的一部分,而且真理在人的意识中的表现形式应该是认识,不是情 绪和情感等,但是在上述语境中用 认识 来代替 意识 并不合适。人的认识就是客观
事物在人的意识中的反映。如果说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认识中的反映,那 就等于是说, 正确的认识 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 认识 中的正确反映。从语言 逻辑上讲,这种表述显然不够严谨。至于用 思维来代替意识,从语言逻辑上讲当
然是可以的,因为二者在一定语境下是可以互换的,但是 思维 一词在此仍不如 意识
一词恰当。由此可见,在真理的定义中使用 意识 一词并无不妥。不过,这不是本文
要讨论的实质性问题。
?综上所述,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但是并非所有正确认识都可以称为 真理,只有那些反映事物之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才是真理,只有那些称得起 真正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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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或 正确的理论 的认识才是真理。司法证明结果或法院的判决可以是对客观事物的 正确认识,但是不属于真理的范畴。另外,司法证明并非纯粹属于认识论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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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