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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业注册管理相关规定,超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
(十五)除紧急情况外,擅自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地点外执业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十六)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晏保健技术服务的;
(十七)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十八)开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 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外聘
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所能开展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十九)发生医疗事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 或者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非正常死亡,未按规定上报的;
(二十)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为伤残等级 6级以下或者三、 四医疗事故,医疗
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 伤残等级 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
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任医师;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第二及以下主
任医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按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六)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从中牟利的;
(七)违规参与医药产品、 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檀自在媒介宣传发布不实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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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信息的;
(八)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
(九)违规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
(十)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十一)一年内有 3次以上医疗服务质量方面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发生伤残等级 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主任医
师;发生伤残等级 6级以下或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贵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的医
师;
(十三)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
方法招徕病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 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凤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 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
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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