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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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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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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
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
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
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
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
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
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
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
“/”(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
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
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 5 项(含5项)。
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
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
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
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
“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
别为:
,检验结论填
写“合格”;
,检验结论
填写“不合格”;
,检验
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
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
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
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
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附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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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编号)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车辆牌号
检验机构 (公章)
检验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注 意 事 项

,字迹应工整,涂
改无效。
,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
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
、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
用章或公章无效。
,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 共 3 页 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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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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