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征求公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南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环境应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临城市干道的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容积
率奖励政策)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表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itf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ttf)
FARk2
2<FARk4
4<FARk6
FAR>6
第十九条因规划调整,需要已出让地块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承担代征用地和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贡献大小及可行性,按下列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S1=S2XFAfR<
其中:FAR-基本容积率;S1—奖励建筑面积
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
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湘江两侧150米范围或滨水道路两侧各
100米范围,以及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外围环境协调区,城市公园周围200
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二十二条两栋建筑之间布置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w30°时,两栋建筑视为平行布置;
(二)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30°<%W600时,两栋建筑为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
(三)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60°<%W900时,两栋建筑视为垂直布置。
第二十三条高层、中高层、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遮挡建筑居住间距执行,当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7〜9层)、多层(4〜6层)、低层(1〜3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表(三)
\间
间\距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
>45
注:①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045o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②表中0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宜<30度
④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间
间\距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45
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0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米。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
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四)控制:
表(四)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五)控制:表(五)
\间间\距
\类
距\区方'M
位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最窄处)(最窄处)
>45
(最窄处)
(最窄处)
注: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0450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表(六)
建筑类别
低层
多层
中局层
低层
I类地区6
II地区类6
I类地区6
II地区类8
I类地区6
II地区类8
多层
I类地区6
II地区类8
I类地区6
II地区类8
I类地区8
II地区类8
中局层
I类地区6
II地区类8
I类地区8
II地区类8
I类地区8
II地区类8
开窗
2、建筑山墙仅」侧开窗右设阳台gm,墙四外边线就离不宜小于
6 m,
开窗设阳台
第二十五条归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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