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标准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兼顾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使用价值等因素,结合周边土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但不应超过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设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附表一规定的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工程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工程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控制;对难以分类控制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的其它用地类型的建筑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 现有建筑容量已超出附表一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除确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九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征用、拆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其奉献大小和可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时,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旧城改造工程无偿提供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绿化景观带〕、城市主次干道〔含绿化带〕、电力线路保护区、河〔湖〕等根底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相应用地,可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但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可在相应控制指标根底上提高2%。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标准?规定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满足防洪排涝要求,处理好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标高的相互关系,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营造形式自然、景观协调的区域空间环境。
第三章 建筑退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平安等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地下建筑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底板〕,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三条 新建建筑退让相邻用地〔未列入近期改造方案〕地界缺乏时,在与相邻用地内现状建筑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在征得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建筑退让边界距离,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与相邻用地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建设的,在满足消防间距、施工平安要求并征得同步实施建设的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可按规划方案审批。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工程,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距离按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
为保证公路运输平安、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有规划红绿线控制的,按附表三执行,其他应按以下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同时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为: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5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铁路线控制。
〔一〕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
50米 ,退让铁路支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时,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应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二〕铁路两侧拟建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边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控制。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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