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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城市规划局行政技术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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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
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那么






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城乡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对于未列入附表〔二〕的如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市政公用设施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到达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原有建筑总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空间环境应禁止建设。
第十八条 临城市干道的建设工程,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执行。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容积率奖励政策〕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表 二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R<2

2≤FAR<4

4≤FAR<6

FAR≥6

第十九条 因规划调整,需要已出让地块为城市提供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并承当代征用地和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奉献大小及可行性,按以下公式在原核定建筑面积的根底上给予奖励:
S1=S2×FAR×
其中:FAR—根本容积率;S1—奖励建筑面积
S2—为城市提供了道路、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核定建筑面积的15%。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湘江两侧150米范围或滨水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以及文物古迹保护单位外围环境协调区,城市公园周围2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二十二条 两栋建筑之间布置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一〕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α〕α≤30°时,两栋建筑视为平行布置;
〔二〕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α〕30°<α≤60°时,两栋建筑为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
〔三〕当两栋建筑长边夹角〔α〕60°<α≤90°时,两栋建筑视为垂直布置。
第二十三条 高层、中高层、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遮挡建筑居住间距执行,当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第二十四条 中高层〔7~9层〕、多层〔4~6层〕、低层〔1~3层〕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表〔三〕控制 表〔三〕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45°


注:①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②表中0°指正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③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宜<30度
④最小距离:低层为6米,多层为9米。
〔二〕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按表〔四〕控制: 表〔四〕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45°


①表中0°为正南向,角度为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的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为6米。
④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必须少于15米,当山墙长度≥
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进行控制。
〔三〕建筑既非平行亦非垂直布置,间距按表〔五〕控制: 表〔五〕








I类地区
II类地区
0°~45°
〔最窄处〕 〔最窄处〕
>45°
〔最窄处〕
〔最窄处〕
注:①表中0°为正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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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