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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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ﻫ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
(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园林绿化、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ﻫ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ﻫ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ﻫ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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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二)招标的物业名称、类别、用途、坐落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招投标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和办法、时间、地点及相关的费用等。 ﻫﻫ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ﻫ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符合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送物业所在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ﻫﻫ 第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ﻫ (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ﻫ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ﻫ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续聘原物业管理公司的。
ﻫ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授权业主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ﻫ 第三章投标
ﻫ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公司。
ﻫ 第十九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ﻫ (一)管理服务总体模式与配套措施;ﻫ (二)物业管理机构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ﻫ (三)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四)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五)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ﻫ (六)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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