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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标准《矿泉水、地热(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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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泉水、地热(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
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
形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处置和环境影响评价;
一应按照采矿许可证范围及标高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一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开采公示信息,且企业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2矿山企业应将绿色矿山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的设计、
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中。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
改造。
3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矿山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相关约束性指标须达到有关要求。
5矿区环境
1基本要求
、II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I级防护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
米,区内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
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灯;II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水坑、厕
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农药,周边
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的取水工程
或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不宜设置大型的养殖场或污染企业。
、II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取水
屋设有空气对流口,水源点周边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新建矿山I级防护
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米,II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两级防护区内原则上无居住区、
水坑、坑式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
农药,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
的取水工程或企业。
,矿区(含职工生活区)地面工程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水源
地、水厂、温泉场所场地整洁、美观,矿区道路平整规范、交通方便,运行安全。

2. 1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防护区等功能合理布局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 14881、
GB 50187的规定带;生产、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操作提示牌、简介牌、岗位
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等基本情况介绍的标牌设置齐全,标牌符合GB/T 13306等规定;在
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B 14161的规定。
3矿区绿化
,厂区内裸露的地面要进行绿化,无较大面积
表土裸露;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有临时防护措施,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o
、办公区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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