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一)出租房建筑面积在2000平米(含)以上的;
(二)单个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00万(含)以上的;
(三)租期在3年(不含)以上的。
第三章 出租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前,须确定《出租方案》并由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方可签约。
第九条 主管部门或经办部门,根据拟出租房屋价值、所处地理位置、面积、用途、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出租房屋的出租底价。房屋出租应通过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和承租人,全过程应符合市场化定价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房屋租期应综合考虑承租人经营业务、房屋实际用途以及承租人投入等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租期超过3年,且在5年以内的,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经办部门均应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财务状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能严格遵守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 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且一般应与承租人确定租金调整机制,在租赁期限内依据市场行情、供需关系等因素确定一定的租金增长幅度并作为出租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经与承租人谈判就《出租方案》达成一致后,如常规合同主管部门填写《房屋出租审批单》,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即可执行;如特殊合同或涉外和重大合同须根据《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方案》在以下情况应按前述权限、流程重新审批:
(一)出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租人、租期、租金或其他重要事项有变更的。
(二)合同期满续租或另租重新签约时。
第十五条 签订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位置、面积、用途及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租金及收取方式、租金调整约定。
(三)出租期限和续租条件
(四)保证金条款。
(五)水、电、气、热等费用的约定。
(六)装修、装修补偿及安全责任。
(七)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
(八)提前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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