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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越过妹妹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已生效妹妹要求姐姐履行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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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越过妹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生效 妹妹要求姐姐履行承诺书
作者: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阿致刚律师
律师助理 付薇
类型:原创
案情介绍:
张一与张二是姐妹,妹妹姐姐越过妹妹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已生效 妹妹要求姐姐履行承诺书
作者: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阿致刚律师
律师助理 付薇
类型:原创
案情介绍:
张一与张二是姐妹,妹妹张一与父亲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某号公租房直至1998年父亲去世。2013年8月该套房屋涉及拆迁,张二越过张一直接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为此,张二及其侄子张四于2014年6月6日给张一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二人为张一购买位于朝阳区的某套异地安置房屋,另再给张一补偿款75万元,如朝阳区房屋未能实际归属张一或者补偿款等费用未实际给付张一,则二人自愿赔偿张一375万元。承诺书出具后,二人履行了配合朝阳区房屋产权过户到张一名下以及给付20万元的义务,但剩余的55万元拒绝支付。
张一多次催要,无果。慎重思量后,最终选择委托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阿致刚律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二及其侄子张四支付补偿款5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阿致刚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张二及其侄子张四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宣称,二人于拆迁房达成拆迁协议后,因为张一不腾退被拆迁房屋才被迫出具承诺书,而且约定承诺书出具的前提是张一要负责照顾其兄张三,但张一未履行;另外,二人承诺给付的75万元包含购买朝阳区房屋所支出的50万元,且二人已经将剩余的二十万支付完毕。
庭审程序走完,张二及其侄子见存在败诉风险,同意了法院调解建议,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二与侄子张四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张一补偿款48万元;张一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阿致刚律师点评:
本案看似简单的安置拆迁补偿引发的分配纠纷,背后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焦点问题。第一,签订公租房的安置拆迁补偿协议的适格主体是谁;第二,安置拆迁的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第三,被拆迁方一方为多人,其中部分人擅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另外未签字人;第四,被拆迁方部分签字人与部分未签字人内部协调订立的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是否支持。
首先,公租房是属于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的,而非个人所有。它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有权签订公租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本案中张一的父亲即是承租人。然而承租人死亡,那么应该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即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在该公租房处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变更为承租人,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本案中与父亲一同居住的张一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有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由于张父是在拆迁补偿协议达成之前死亡,故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也就不能以承租人的身份获得补偿。
其次,公租房拆迁安置的补偿标准,因各省市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但是公租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公租房内的共同居住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权利,且在发生拆迁时应根据各自的居住面积而得到独立的补偿。也就是说,本案中承租人张父去世后,张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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