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不良资产包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实务
投资中,对于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由于其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影响不良资产的价值,所以让律师做一个事前的法律尽职调查以减少投资风险非常必要,下面对这一业务的于安排到人,做到协调整体的进度与质量的统一。这就要根据地区、工作的类型、性别、能力的强弱等综合衡量。做为一个主持者,不仅要自己有较高的法律方面的能力,还要有较高的宏观主持、用人、管理的能力。
5、要对调查人员进行一定的统一的培训,以统一调查的范围、尺度,让调查人员尽量的掌握调查知识和技巧,提高调查效率和精确度。调查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着的成败,尽职调查工作经不起重复来往档案部门调查情况屡次发生的折腾,也不可能去一一核查调查的结果信息的精确度,一定要争取做到一次性调查到位。也可以在前期阶段,带有关的调查人员前往有关部门去作些实地演习。
6、各成员之间应有一个统一的平台,使各类信息、要求、疑难问题的解答能让全部成员知晓。
四、律师调查的方法、内容
档案调查阶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的实质工作阶段之一,该阶段调查的主要方法及内容包括:
1、审阅客户现有的贷款档案资料,并就有关事实向客户具体经办人员进行询问,听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收集了解债权的相关信息。
2、查询债务企业的工商登记根本情况及调阅债务企业工商内档,包括年检资料。
3、对于破产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查询是否进入破产程序以及程序状态,是否进行破产债权登记、清算方案、各项财务数据。查询破产情况的途径,包括向当地工商部门、管辖地法院的相关法庭了解,根据现有档案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司法文书等查询等。
4、调查债务企业的重大财产情况,包括:
〔1〕到债务企业所在地或者客户要求的其它国土、房屋管理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
〔2〕到当地车辆管理所及客户要求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债务企业的车辆情况;
〔3〕各债务企业是否设立、投资分支机构、企业及其名称、投资额、住所、是否存续等根本情况。
5、向人民法院了解债权的诉讼及执行情况;
〔1〕根据现有档案中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记载的主管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它们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2〕根据借款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状态;
〔3〕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的资产查封、冻结情况;
〔4〕向管辖法院查明涉及案件是否存在法院裁定以物抵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终结等情况。
6、到债务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债务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向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路收费权质押情况。
8、通过公开渠道或有针对性的向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查询企业的知名商标、专利权情况。
如客户需要,律师也可以在档案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更进一步作如下调查,或者其它公开渠道收集相应的信息:
1、向原债权银行了解贷款的过程、及贷款使用等情况。
2、通过与债务企业有关人士的交谈,观看企业的经营生产状况,全面了解债务企业的现状及还款意愿等。
3、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的经营场所调查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其抵押等情况。
4、调查债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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