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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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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答辩状
抚养费答辩状【 1】
答辩人:孙民锁,男, 1957 年 11 月 5 日出生,汉族,
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二组
15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 1000 元/ 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
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 ) 》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
称“ 抚养费 ”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灞桥区人民法院 (2003) 灞民初字第 1726 号离婚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
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长如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
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
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被答辩人的生活需要,在答辩人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判决抚养费的数额。
此 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 年 月 日
抚养费答辩状【 2】
答辩人: A,男, 19XX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 XX公司职工,住 XX公司 XX生活区。
答辩人 2009 年 3 月 13 日接到法院转来原告诉答辩人抚养费纠纷,现提出答辩如下:

B 民事诉状,
一、原告诉答辩人未给付 20XX 年 7 月至 20XX 年 2 月抚养费与事实不符,并且造成答辩人未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 C 造成的。
原告是答辩人的亲生女儿,天下有哪个父亲愿意抛弃自
己的骨肉,诉状中指控答辩人从 20XX年 7 月至 20XX年 2 月均未支付抚养费与事实不符,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完全是原告母亲一手造成的。
离婚后,原告母亲为了阻止答辩人探视女儿,不但不提
供其真实住址, 也不提供其通讯联系方式, 连面都无法见上,
请问答辩人又如何给付抚养费呢 ?但即使这样,在多方探寻
后,答辩人还是于 20XX 年 11 月和 20XX 年 3 月先后两次找
到原告的母亲,分两次向其交付了 X 个月的抚养费共 XX 元
(20XX 年 8 月至 20XX年 3 月,共 X 个月 ) ,以上有原告母亲
亲笔书写的收条为证。
与答辩人离婚后,原告母亲一直阻止答辩人对女儿的探
视,不但不让女儿与答辩人见面, 更不用说接回家中团聚了,答辩人按原告母亲提供的住址多次前去想与女儿见面,但因
其提供的住址不真实,根本无法见找到答辩人的女儿,而且原告母亲在未经答辩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原告改名,致使答辩人到 XX的多所学校都未能打听到女儿下落。
甚至在答辩人第二次送抚养费到 XX 时,原告的母亲还
当着原告和答辩人弟弟的面公然宣称无论如何绝对不可能让答辩人与女儿再见面。
20XX 年 4 月,原告母亲在 XX 社区同志的陪同下到单位
向答辩人
索要抚养费,答辩人再次提出探视女儿的要求,原告的
母亲当即扬言即使不要抚养费也不会让答辩人见到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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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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