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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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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工程。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给予用地补偿。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农村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或者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中,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当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应的水质化验设施。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标准和有关规定。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单村供水工程的施工,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8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3—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有关部门组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后,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以下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聚集整理工程建设资料,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建设档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建设档案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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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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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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