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x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98-007)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位不承担责任。
委托方的责任
第16条委托方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总额按 损失的费用X200%o
第17条 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 立,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18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9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 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工 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20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 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 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 加酬金及时间。
第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 执行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15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 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23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 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 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48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 件约定。
其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 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 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 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 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调解决,如未能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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